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年01月17日 09:59:00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农业企业生产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担保,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通过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按本办法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农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简称协作银行)。

第三条  农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安排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今后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五条  担保贷款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综合授信。

第六条  担保贷款的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依期归还的农业担保贷款,该贷款在正常贷款期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农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占担保贷款利息额度的比例确定,超过基准利率和财政贴息比例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农业贷款贴息和产业化贷款贴息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被担保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授信业务按规定向银行支付的贴现费用和手续费,参照农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纳入市财政补贴范围。

第八条  担保资金担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企业”),经营国家规定特殊业务的农业企业,还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第九条  申请提供农业贷款担保的农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对农民增产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五)资信程度良好,无逾期贷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能在协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八)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须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条  对单个农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对个别发展前景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优质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财政局、农业局、担保中心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商议担保资金的运作方式和发展计划,对农业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项目进行研究审定,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有关问题。